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布《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
该规范是参加国家再制造产品有关推广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从事再制造所需的基本条件及再制造单位在回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保障和质量控制要求。
规范要求,再制造单位应具备拆解、清洗、再制造加工、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设备和能力,应能提供与现场一致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清单。从事发动机、变速器再制造的单位需获得原产品生产企业的授权,获得相应技术支持,以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
规范还对旧品回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再制造单位可以通过自身或授权企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件用于再制造。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为再制造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制造的,必须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再制造单位进口国外旧件进行再制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贸易、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规范要求,再制造单位应在再制造产品外表面明显部位标注符合法规要求的再制造标识,如果产品外表面无法标注标识的,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