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ZB J62 006.1—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液压机噪声限值》的修订。本标准与ZB J62 006.1—87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仅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编辑。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 J62 006.1—87。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锻压机床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志明、陈在炳。
本标准于1987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压机的声功率级和声压级的噪声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单柱校正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四柱液压机(以下简称液压机)。其他以矿物油类为传动介质的中小型液压机也可参考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JB/T 3623—1984 锻压机械 噪声测量方法
3 噪声限值
3.1 液压机在连续空运转时的噪声A计权声功率级LWA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3.2 液压机在连续空运转和负荷运转时,在规定位置和操作位置的噪声A计权声压级LpA均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4 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测量方法应按JB/T 3623的规定。
5 使用说明
本标准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