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2013年深圳市新增约定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有住院部的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本通告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室(所),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八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012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
(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在卫生监督部门有违规扣分记录达到10分以上的;
(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现场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对申请的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进行综合评定,满分100分。上述三类医疗机构中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且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化要求的确定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有住院部的医院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卫生监督部门对医院的违规扣分情况(10分):医院本项得分为本项满分分值与卫生监督部门所扣分值的差值。
2.该医院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院之间的直线距离(以Baidu Maps百度地图测量)(10分):
(1)500米以下,不得分;
(2)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2分;
(3)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4)15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6分;
(5)3000米以上5000米以下,得8分;
(6)5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医院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1年以下,不得分;
(2)1年以上2年以下,得5分;
(3)2年以上,得10分。
4.该医院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10分):
(1)5000平方米以下,不得分;
(2)5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得2分;
(3)6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得4分;
(4)7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5)8000平方米以上90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6)9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5.该医院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诊疗科目数量(10分):
(1)5个以下,不得分;
(2)5个以上10个以下,得5分;
(3)10个以上,得10分。
6.该医院的核定病床数量(10分):
(1)20张以下,得2分;
(2)20张以上50张以下,得4分;
(3)50张以上100张以下,得6分;
(4)100张以上150张以下,得8分;
(5)150张以上,得10分。
7.该医院的高级职称执业医师数量(10分):
(1)5名以下,得4分;
(2)5名以上10名以下,得6分;
(3)10名以上15名以下,得8分;
(4)15名以上,得10分。
8.该医院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400种以下,得4分;
(2)400种以上600种以下,得6分;
(3)600种以上800种以下,得8分;
(4)800种以上,得10分。
9.该医院是否全部配备以下基本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X线诊断设备、B超、紫外线灯(10分):
(1)否,得0分;
(2)是,得10分。
10.该医院是否全部配备以下基本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10分):
(1)否,得0分;
(2)是,得10分。
(二)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该社康中心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直线距离(以Baidu Maps百度地图测量)(10分,医务室(所)本项直接得10分):
(1)100米以下,不得分;
(2)100米以上200米以下,得2分;
(3)200米以上300米以下,得4分;
(4)300米以上600米以下,得6分;
(5)6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8分;
(6)1000米以上,得10分。
2.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得5分;
(2)半年以上,得10分。
3.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10分):
社康中心:
(1)150平方米以下,得3分;
(2)150平方米以上,250平方米以下,得5分;
(3)250平方米以上,350平方米以下,得7分;
(4)35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医务室(所):
(1)80平方米以下,得5分;
(2)8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4.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诊疗科目数量(10分):
(1)5个以下,得5分;
(2)5个以上,得10分。
5.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具有的全科执业医师(含公共卫生职业医师)总数(5分):
(1)无,不得分;
(2)1名以上,得5分。
6.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具有的中级以上职称执业医师总数(15分):
(1)无,不得分;
(2)1名,得5分;
(3)2名,得10分;
(4)3名以上,得15分。
7.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150种以下,得2分;
(2)150种以上300种以下,得6分;
(3)300种以上,得10分。
8.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实行收费清单制情况(10分):
(1)未实行收费清单制,得0分;
(2)已实行收费清单制,得10分。
9.该社康中心或医务室(所)基本设备配备情况(20分):
社康中心:是否全部配备本类型社康中心应具备的诊疗设备和辅助检查设备。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872号)附件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进行评定:
(1)否,得0分;
(2)是,得20分。
医务室(所):是否全部配备医务室设置规范所要求的基本设备。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中的《医务室设置规范》进行评定:
(1)否,得0分;
(2)是,得20分。
(三)门诊部的评分项目及标准。
1.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卫生监督部门对门诊部的违规扣分情况(10分):门诊部本项得分为本项满分分值与卫生监督部门所扣分值的差值。
2.该门诊部与其他最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直线距离(以Baidu Maps百度地图测量)(10分):
(1)500米以下,不得分;
(2)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得2分;
(3)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4)15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6分;
(5)3000米以上5000米以下,得8分;
(6)5000米以上,得10分。
3.该门诊部的连续开业时间(10分):
(1)半年以下,得5分;
(2)半年以上,得10分。
4.该门诊部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10分):
(1)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得6分;
(2)2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得8分;
(3)30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5.该门诊部具有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内的诊疗科目数量(10分):
(1)6个以下,得2分;
(2)6个,得4分;
(3)7个,得6分;
(4)8个,得8分;
(5)9个以上,得10分。
6.该门诊部的高级职称执业医师数量(15分):
(1)4名以下,得6分;
(2)4名以上6名以下,得8分;
(3)6名以上8名以下,得10分;
(4)8名以上,10名以下,得12分;
(5)10名以上,得15分。
7.该门诊部的执业护师数量(5分):
(1)无,不得分;
(2)1名执业护师,得2分;
(3)2名以上执业护师或1名以上执业主管护师,得5分。
8.该门诊部配备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200种以下,得4分;
(2)200种以上400种以下,得6分;
(3)400种以上600种以下,得8分;
(4)600种以上,得10分。
9.该门诊部是否全部配备本类型医疗机构设置规范所要求的诊疗设备。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中本类型医疗机构的相关设置要求进行评定(10分):
(1)否,得0分;
(2)是,得10分。
10.该门诊部是否全部配备本类型医疗机构设置规范所要求的检验设备。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中本类型医疗机构的相关设置要求进行评定(10分):
(1)否,得0分;
(2)是,得10分。
三、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在深圳注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或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以内具有2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可由连锁医药公司总部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需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逾期不予受理。《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12年版)》下载网址为http://www.szsi.gov.cn/xzzq/bgxz/#yb。
经评定准入为我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每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各准入1家零售药店;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内且具有2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准入数量不限。
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或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受理其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
(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零售药店提交申请材料或在现场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四、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办法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资格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评分标准共10项,满分100分。位于无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站)辖区的,根据综合评定的名次,评分60分以上且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化要求的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评分排名第一的零售药店,符合与本市三级、二级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距离500米内且具有2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条件,评分60分以上且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化要求的零售药店,确定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或配送)、验收、销售等三个环节实行计算机实时管理(10分):
1.不能实时录入和查询数据,得0分;
2.能实时录入部分环节数据并能查询,得6分;
3.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1个月以内数据,得8分;
4.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2个月以上数据,得10分。
(二)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与其他最近一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以Baidu Maps百度地图测量)(10分):
1.1000米以下,得2分;
2.1000米以上1500米以下,得4分;
3.1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得6分;
4.2000米以上3000米以下,得8分;
5.3000米以上,得10分。
(三)连锁医药公司的下属零售药店具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数量(5分):
1.无,不得分;
2.1家以上3家以下,得2分;
3.3家以上10家以下,得3分;
4.10家以上20家以下,得4分;
5.20家以上,得5分。
(四)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的营业时间(10分):
1.8小时以下,得3分;
2.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得8分;
3.12小时以上15小时以下,得9分;
4.15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得10分。
(五)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的情况(指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15分):
1.有,不得分;
2.无,得15分。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违规处罚记录情况(10分):
1.药店所属的连锁医药公司或其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重,不得分;
2.药店所属的连锁医药公司或其下属其他药店违规情节较轻,得5分;
3.药店所属的连锁医药公司及其下属其他药店均无违规处罚记录,得10分。
(七)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注册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5分):
1.无,不得分;
2.1名,得8分;
3.2名以上,得15分。
(八)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数量(营业时间内无上述人员提供在岗服务的,本项不得分)(10分):
1.无,不得分;
2.1名,得8分;
3.2名以上,得10分。
(九)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配备的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10分):
1.100种以下,得2分;
2.100种以上400种以下,得4分;
3.400种以上600种以下,得6分;
4.600种以上800种以下,得8分;
5.800种以上,得10分。
(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注的经营范围(5分):
1.仅经营非处方药,得1分;
2.仅经营西药和中成药或仅经营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得3分;
3.经营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得5分。